給付利息差額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10692號
TPEV,100,北簡,10692,2012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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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6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振國
王振全
王茹意
兼 上三人
送達代收人 王振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利
息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7,6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
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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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