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0號
原 告 曾芳玉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崑定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
複 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代 表 人 莊水吉
訴訟代理人 劉欣芳
李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日101
年度訴字第160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複代理人「許銘栗」之記載,應更正為「江銘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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