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820號
TCEV,101,中補,1820,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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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2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吳森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坤盟興業有限
公司、真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0
51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1,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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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