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791號
TCEV,101,中補,1791,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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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91號
原 告 莊永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雅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
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其中
一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致訴訟無法進行,即予駁回原告之
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
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
規定記載訴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依據,請具狀補正並檢附繕
本1份(連同附件)。
㈡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000元(依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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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