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767號
TCEV,101,中補,1767,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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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67號
原 告 臺灣勝特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元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5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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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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