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53號
原 告 柯美華即鑫昌機械廠
原告與被告鳴威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44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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