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30號
原 告 董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
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1,8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