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718號
TCEV,101,中補,1718,2012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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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畢吳翊
原 告 范茗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張素娟、林秋芬方文祥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畢吳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范茗凱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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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