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0年度,673號
CYEV,90,嘉簡,673,20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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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六七三號
  原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以下簡稱系爭本票), 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亦即系爭本票上原告 並未有任何所有關於票據義務之意思表示,依票據法第五條反面解釋自屬無效之 本票,本院未查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其有害原告之權益,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一 百零一條之規定,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被告則以:原告之父邱晉 福積欠被告貨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七萬零五百四十元及房屋貸款五十萬元 ,共二百七十七萬零五百四十元,原告二人願負連帶給付之責,約定原告自民國 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止,每月償還一萬五千元,九十年四 月三十日起至付清日止,每月償還二萬五千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原 告即應乙次付清,且由原告簽發每六個月份之本票共二十一張交付被告,而於付 清每一張金額時,由被告交還與原告,此有雙方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訂立之合 約書可稽,詎原告於僅付還被告十八萬元外,即未再付款,經被告多次催討,原 告均相應不理,嗣被告乃以由原告等人簽發業已到期(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之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而經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九五七號裁定 核准在卷,惟原告等於該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竟意圖賴債,而提起本件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之訴,實為無理由云云置辯。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已持以原告名義與訴外人邱晉福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向 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九五七號裁定准許在 案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前開本票裁定全卷查明,信屬真實,故原告據以提出 本件確認之訴,而其不利益非以判決無法除去,自堪認原告有即受本件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兩造對於系爭本票上「乙○○」、「丙○○」之簽名及印文係原告之父邱晉福 代簽及蓋章之事實並不爭執,並經證人即原告之母邱黃素金到庭證述明確,而 原告既否認印文之真正及曾授權其父邱晉福代為簽發本票之事實,則持有系爭 本票並主張票據法律關係存在之被告即應負有證明該印文係真正及本票上簽名 係經原告授權代簽之責(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七○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被告雖提出合約書一件為證,惟依該合約書觀之,其第四點固載明 :「乙方之丙○○、乙○○於今日未到,由邱晉福代理簽名蓋章並當場保證係 經其二人授權蓋章同意,如有不實願負偽造文書、票據及詐欺之責」等文字,



然該文字之記載無非係訴外人邱晉福向被告保證其代理行為係經原告之授權, 且證人邱黃素金亦稱:其先生與被告協商債務時,原告並不知情等語(見本院 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故前揭合約書自難證明原告有將代理權 授與其父邱晉福之事實。
(三)又訊之被告稱先前所清償的十八萬元均是原告父親(邱晉福)用匯款的方式匯 到伊帳戶內等語(見本院九十年九月十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被告前持系爭本 票向本院聲請對原告等人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本院所為准許之裁定(即本 院八十九年票字一九五七號本票裁定),均係由證人邱黃素金代收之事實,業 據本院調取前開本票裁定卷宗查明無誤,而訊之證人邱黃素金亦稱其將裁定均 交由其夫邱晉福處理,原告二人並不知情等語;因此,亦無證據可資證明原告 於事後知悉其父邱晉福無權代理發票而同意或不為反對之事實。三、按本票之發票行為為要式行為,發票人應於本票上簽名、蓋章,發票行為始告完 成而發生效力,此觀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條之規定自明。準此,被 告既不能證明系爭本票上之簽名及印文係經原告授權訴外人邱晉福為之,則原告 主張系爭本票非渠等所簽發,係屬偽造,即屬可信。四、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美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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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備註│
│   │     │年 月 日 │(新 台 幣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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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 晉 福│88.04.12  │玖萬元 │89.10.31 │CH108678│ │
│ 1 │丙 ○ ○│ │ │ │ │ │
│ │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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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