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968號原 告 俊國福岡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士緯訴訟代理人 徐朝杉被 告 王雅琪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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