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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1968號
TCEV,101,中小,1968,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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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968號
原   告 俊國福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士緯
訴訟代理人 徐朝杉
被   告 王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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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