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455號
原 告 東昕機器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柱
訴訟代理人 洪偉翰
被 告 杜文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0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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