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101年度,25號
TCEV,101,中勞簡,25,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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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賴堯權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嘉容律師
被   告 臺灣思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裕
複代理人  童毓雯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宜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原告民國100年8月是否領取全月薪資陳明具體意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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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思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