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95號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淑菁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68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