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1年度,72號
LTEV,101,羅補,72,2012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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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72號
原 告 林楊豊子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俞阿金俞莊寶猜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繳
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8,64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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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