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黃筱涵
樓
債 務 人 黃錫熙
債 務 人 卓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零伍佰柒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筱涵於民國92年間至94年間邀同債務人黃錫熙、
卓秀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5筆,共計10萬7,600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共分8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黃筱涵自就讀學校完成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80,57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
黃錫熙、卓秀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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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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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卓秀娥、黃│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80576 │錫熙、黃筱│月1日起 │ │五三六 │
│ │元 │涵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卓秀娥、黃│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0576 │錫熙、黃筱│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涵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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