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64號
KMDV,101,司促,1064,201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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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務 人 鄞武英俊(原名武英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伍佰柒拾叁元,及其中壹拾玖
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95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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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