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
債 權 人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惠
債 務 人 和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伶
債 務 人 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金
一、㈠債務人和發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
壹仟柒佰捌拾壹萬零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
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㈡債務人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應
向債權人清償壹拾壹萬叁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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