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1年度,79號
CCEV,101,潮補,79,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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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79號
原 告 黃胤鴒


被 告 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新發
被 告 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翔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600 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61,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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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