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1年度,78號
CCEV,101,潮補,78,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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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78號
原 告 黃胤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向
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長
固建設)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12971 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
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
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債務人
即被告長固建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揆諸
上揭規定,應以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用16,84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6,3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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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