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1年度,77號
CCEV,101,潮補,77,201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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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77號
原 告 黃胤鴒
(送達代收人 周曉君
被 告 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新發
被 告 余翔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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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