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黃添枝
即 原 告 黃添興
黃添億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添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明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明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
,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55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