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永昇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複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蘇哲科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雅蕾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雅蕾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