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556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劉文雄(即劉玉對之繼承人)
劉素月(即劉玉對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39
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4,4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