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1年度,207號
TYEV,101,桃簡,207,201210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207號
原   告 百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華
訴訟代理人 楊雯玲
      易定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秀蓉律師
被   告 蔡志華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7,75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利息起算日為自各支票提示日之翌 日,核其所為係屬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其所 為訴之變更,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經屆 期提示,因存款不足及被告為拒絕往來戶而不獲兌現,雖伊 迭予催索,惟被告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7,750 元 ,及自各張支票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被告從事餐飲業,於民國100 年中旬被告服役時 之長官羅逸飛向被告稱:利用支票支付貨款省時又可延後付 款,被告作生意就應該跟銀行往來培養信用,其亦可以存款 向被告借票,培養信用云云。於是羅逸飛便介紹聯邦銀行大 園分行予被告,並為體恤被告工作忙碌,一些必要的文件包 括印章等由羅逸飛先行準備,被告即因此開立支票帳戶。被 告開立支票帳戶後,羅逸飛即借第一張支票開立11萬5 千元



並示範票據之開立(金額之填寫及蓋章均由羅逸飛為之), 當時被告即言明金額最多即為這個數字。羅逸飛常利用原告 工作的時間來借票,被告因作餐飲業兩手時常油膩,羅逸飛 便自告奮勇由其填寫支票,然後告知被告其開立多少金額, 玆因羅逸飛初期借票所開立之票據金額確實未超過11萬5 千 元,且皆有存入使其兌現,遂取得被告信任。孰不料,100 年12月12日兌現之金額竟然高達295 萬餘元,出現面額30萬 元以上之支票,被告即告誡羅逸飛不再借票,並質問已開出 去票據金額係多少,羅逸飛表示錢會存入,叫被告放心。 101 年1 月10日,被告被銀行通知跳票,始陸續知悉羅逸飛 不但欺騙被告開立超過當初講好之金額,並有盜開支票之情 事,系爭票據支票號碼UA0000000 號、UA0000000 號超過11 萬5 千元係羅逸飛自行填寫,非經被告同意,被告不負超過 金額之付款責任。至支票號碼UA0000000 號、UA0000000 號 、UA0000000 號係羅逸飛竊取所開立,支票上面之開票印章 非支票印鑑章,係偽造之支票,被告不負票款責任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不獲付款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至原告主 張被告應給付票款一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經查:
㈠就支票號碼為UA0000000 號、UA0000000 號、UA0000000 號此 3 張支票(下稱甲類文件,即被告稱遭羅逸飛竊取之支票), 與支票號碼為UA0000000 號、UA0000000 號此2 張支票,被告 當庭蓋印之印鑑章原本、及被告聯邦銀行印鑑卡原本(下稱乙 類文件,即被告認應屬真正之印鑑),經本院囑託法務部調查 局為鑑定,該局函覆鑑定結果略以:就支票號碼為UA0000000 號、UA 0000000號、UA0000000 號支票,與被告當庭蓋印之印 鑑章原本、及被告聯邦銀行印鑑卡原本均不同。支票號碼 UA0000000 號支票與被告當庭蓋印之印鑑章原本、及被告聯邦 銀行印鑑卡原本相符。至於原被歸類為乙類文件之支票號碼 UA0000000 號支票,與被告當庭蓋印之印鑑章原本、及被告聯 邦銀行印鑑卡原本不符,而與甲類文件即被告稱遭竊取之支票 號碼UA0000000 號、UA 0000000號、UA0000000 號支票印鑑相 符等語。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 條定有 明文;是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者,以該債務人在票據 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判例可資 參佐;又票據之偽造,被偽造人並未在票據上簽名為發票行為 ,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此項絕對的抗辯事由,得以對抗一切



執票人。觀諸前揭鑑定結果,就支票號碼為UA0000000 號、UA 0000000 號、UA0000000 號、及UA0000000 號支票,支票上之 印鑑與被告當庭蓋印之印鑑章原本、及被告聯邦銀行印鑑卡原 本不符,當係遭羅逸飛竊取,並蓋印盜刻之印章無訛,就此4 張支票被告既未在票據上簽名或蓋印,自無庸負發票人之責任 。且縱認原告係善意取得系爭支票之第三人,揭諸前開說明, 被告仍得以系爭支票係屬偽造之絕對抗辯事由對抗原告。原告 雖稱:被告曾自承「UA0000000 號支票並非由羅逸飛竊取,印 鑑章並為真正」,且被告知道金額及開票之過程,自應負發票 人責任云云。然查:UA0000000 號支票,其上之印鑑既與支票 號碼為UA0000000 號、UA0000000 號、UA0000000 號等經羅逸 飛竊取並蓋印盜刻印章之印鑑相符,所蓋印之印章為同一盜刻 印章,應認該張支票亦同遭羅逸飛所竊取。被告雖曾自述「UA 0000000 號支票並非由羅逸飛竊取,印鑑章並為真正」云云, 惟被告遭羅逸飛盜開或由自身所開立之票據眾多,此部分應為 被告記憶上之疏漏,被告亦無由得知羅逸飛先前是否亦曾竊取 單張支票,本院自不得以此否定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結果,原 告此部分之主張,即屬無據,難以採取。
㈢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 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 條定有明文。就附表二所示支 票號碼UA0000000 號支票,既與被告聯邦銀行印鑑卡原本印鑑 相符,且被告於審判期日稱:票號末3 碼為705 之支票原告有 和伊說金額是5 萬元沒有錯,伊就把印鑑拿去給他蓋等語,足 徵支票號碼UA0000000 號支票並非遭羅逸飛竊取並盜蓋偽刻印 章,亦非他人逾越授權或盜用被告真正之印鑑而開立。故就此 張支票所載金額,被告自應負票據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票款 5 萬元,及自101 年1 月11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無理由,爰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 併予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附表一:
┌─┬─────┬─────┬──────┬──────┐
│編│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提示日 │
│號│ │(新臺幣)│ │ │
├─┼─────┼─────┼──────┼──────┤
│ 1│UA0000000 │179,300元 │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
├─┼─────┼─────┼──────┼──────┤
│ 2│UA0000000 │348,900元 │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
├─┼─────┼─────┼──────┼──────┤
│ 3│UA0000000 │50,000元 │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
├─┼─────┼─────┼──────┼──────┤
│ 4│UA0000000 │104,500元 │101年2月10日│101年2月24日│
├─┼─────┼─────┼──────┼──────┤
│ 5│UA0000000 │25,050元 │101年3月5日 │101年3月5日 │
└─┴─────┴─────┴──────┴──────┘
附表二
┌─┬─────┬─────┬──────┬──────┐
│編│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提示日 │
│號│ │(新臺幣)│ │ │
├─┼─────┼─────┼──────┼──────┤
│ 1│UA0000000 │50,000元 │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
└─┴─────┴─────┴──────┴──────┘

1/1頁


參考資料
百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