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1年度,1396號
TYEV,101,桃簡,1396,201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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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396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林旺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變更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同時載明每位變更被告之姓名、真正住居所。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116 條第1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未 於起訴狀上載明林旺旺之全體繼承人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 法送達訴訟文書,原告之起訴顯於法不合。而原告既請求由 林旺旺之全體繼承人清償債務,參照上開說明,爰定期間命 原告補正。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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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