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257號原 告 邱文棋訴訟代理人 邱金富被 告 劉秀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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