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小字,101年度,39號
TYEV,101,桃勞小,39,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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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小字第39號
原 告 楊學禮
被 告 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
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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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