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小字第39號原 告 楊學禮被 告 葉志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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