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91號原 告 柯慶源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被 告 柯榮坤 柯榮堂 林福禎即柯添壽繼承. 莊麗玉即柯添壽繼承. 林宴安即柯添壽繼承. 林晏伊即柯添壽繼承. 林殷正即柯添壽繼承. 柯許錦珠即柯添壽繼. 柯富水即柯添壽繼承. 柯素珍即柯添壽繼承. 柯榮宗即柯添壽繼承. 柯勝凱即柯添壽繼承. 柯嘉雯即柯添壽繼承. 柯勝偉即柯添壽繼承. 邱博文即柯添壽繼承. 李邱苜莉即柯添壽繼. 顏邱秀昭即柯添壽繼. 莊邱秀葉即柯添壽繼. 邱寶智即柯添壽繼承. 邱碧霞即柯添壽繼承. 邱秀真即柯添壽繼承. 蘇柯金鳳即柯添壽繼. 柯秀枝即柯寬裕繼承. 柯潘麗招即柯寬裕繼. 柯靜津即柯寬裕繼承. 柯彰坤即柯寬裕繼承. 柯博仁即柯寬裕繼承. 柯靜芬即柯寬裕繼承. 柯楊金盆〈即柯良一. 柯淑芬〈即柯良一、. 柯美貴〈即柯良一、. 柯慶將〈即柯良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中關於「編號A部分、面積442平方公尺,由原告柯榮堂、被告柯榮坤、柯榮堂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A部分、面積442平方公尺,由原告柯慶源、被告柯榮坤、柯榮堂取得,」。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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