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輝虎
訴訟代理人 沈順璋〈兼送達代收.
被 告 黃明和
被 告 黃酉翔
被 告 黃傳勝
被 告 黃緗齡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小字第19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0月17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周信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