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1年度,819號
PCEV,101,板簡,819,2012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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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黃士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毛山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一年九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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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