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804號
上 訴 人 段誠袖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寶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