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74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陳瞳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吉慶公園城30號 5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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