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843號
原 告 周招娥
被 告 鍾如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3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住新北市○○區○○路1 段153 巷9 號5 樓,而被告 住同址6 樓,因被告從事房屋仲介,所以很晚才回家,而 被告經常於凌晨0 時至5 時間發出聲響,致使原告常被驚 醒而無法入睡。
(二)原告常向社區總幹事陳述此事,也請總幹事向被告勸導, 請他放輕腳步,但最後總幹事卻要原告忍耐,而原告心臟 本來就不好,因晚上被被告驚醒而無法入睡,所以漸漸的 有頭痛及暈眩之現象。故請求精神慰撫金30000元,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30000元。
(三)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原告不能接受被告2個浴室馬桶鄰近原告之臥室,水聲常 常影響原告,原告跟社區總幹事反應,但他要原告忍耐, 而原告希望屋主出面將馬桶修好,但屋主亦無回應。(2)原告沒有亂告人,被告之兒子每次都來原告家門口外偷聽 ,而被告之兒子上中後晚上都不睡覺,每次都玩到凌晨3 、4點才回來。另原告沒有從樓上敲擊到樓下,是被告的 兒子敲的。
(3)民國(下同)101年4月26日凌晨1點,被告親自下樓接男 朋友,凌晨2點左有離開,那段時間腳步聲特別吵。(4)101年5月6日晚上原告提早回家,沒想到被告家中腳步聲 很大,原告打110請警察來勸導。
(5)101年5月7日凌晨9點被告家中很吵,第一次原告打電話請 保全人員勸導,第二次原告跟保全人員一起去勸導,的三 次,凌晨3點原告打打110請警察來勸導。
(6)101年5月15日晚上11點多被告兒子才回來,跟被告吵架很 大聲,原告打打110請警察來勸導。
(7)101年5月22日晚上被告家中腳步聲很吵,到11點多原告才 叫保全人員去勸導,結果仍沒改善,原告打打110請警察
來勸導。之後被告之房東來原告店裡恐嚇原告,要讓原告 生意做不下去,要原告撤回告訴並和解,原告要求被告房 東要被告因他家製造之噪音向原告公開道歉,原告才願意 和解。
(8)5月30日凌晨5點40分原告被被告家中腳步聲驚醒,有請保 全人員勸導。
(9)6月9日凌晨3點被告之女兒與同學買鹽酥雞回家吃,吵到 快天亮原告被被告家中腳步聲驚醒,有請保全人員勸導。(10)6月十幾號凌晨被告有男的訪客,被告有下樓帶訪客,當 時腳步聲不斷,原告被被告家中腳步聲驚醒。
(11)6月24日晚上8點多,原告去看冷氣,被告兒子被他人載, 該機車差點撞到原告。
(12)101年6月27日凌晨2點被告兒子回來,開始有腳步聲,原 告先請保全人員勸導2次不聽,凌晨3點27分原告打110請 警察來勸導,結果被告兒子不開門,把電視觀調,警察有 聽到。
(13)101年7月8日凌晨12點10分,被告與兒子大吵,被告又尖 叫又哭,又摔東西在地板上,很大聲,原告請保全人員勸 導。隔天總幹事有跟被告談,不是原告愛找你麻煩,妳們 自己要控制不要在半夜爭吵,影響住戶睡眠等語。二、被告則辯以:
(一)原告從98年起開始叫警察來被告家叫被告不要發出噪音, 但是被告家裡只有3 個人,小孩都長大了,所以不要發出 噪音,所以警察來都沒有吵雜之紀錄,到後來警察都不來 了,並且被告住家習慣很正常,並無吵雜,所以被告認為 因為原告精神上,只要有一點聲音就會認為吵雜。每次警 察來就會造成被告之困擾,因為從頭問一次,另原告凌晨 也會從樓上往樓下撞擊,敲敲打打造成被告之壓力,被告 小孩聽的都躲到桌下。
(二)被告因為需要上班養家,無暇理會原告的無理提告,茲將 第一次開庭後,委請房東陳肇燦先生協助處理事項及被告 的補充說明如下:
⑴101 年6 月30目下午5 點過後,房東陳肇燦請宏陞水電行 負責人陳健文先生來檢查被告現租屋新北市○○區○○路 一段153 巷9 號6 樓兩套抽水馬桶,結果水電行負責人陳 健文認定兩套抽水馬桶排水聲音均屬正常無異樣。 ⑵7 月2 日下午4 點過後,房東再請里長陳茂己、另拜託現 任社區總幹事黃三心及鄰居13號1 樓梁太太(姜宜淑)及 另一位梁太太熟識的熱心鄰居做現場見證,會同勘驗抽水 馬桶的聲音,結果大家都認定一切正常無異狀,梁太太甚
至還強調她家的馬桶水聲比較大聲,同時小女周珈卉在房 間故意拉開衣櫃,在場人士皆無人感覺有聲音。 ⑶7 月4 日出席新北市永和區調解委員會時,在場人士除兩 造外,尚有房東陳肇燦,里長陳茂己及調解會委員陳健雄 先生,調委會陳健雄先生則將他自己的經驗提供給原告參 考,有關大樓排水管經過廁所天花板上方,排水有聲音實 屬正常,一般人都可接受而且不會造成困擾,要完全無聲 音是不可能的,房東陳肇燦亦當面告知5 樓原告謂水電行 老闆檢查6 樓兩套馬桶結果均正常,請原告能夠理解。但 原告不但不相信還質疑聲音是在5 樓聽到的,為何不請水 電行到5 樓了解,於是調解無結果。
⑷房東陳肇燦無奈就與周招娥約好當日(7 月4 日)下午2 點請水電行及里長一同前往了解。為求慎重,原告房東陳 肇燦雙方個請永真水電行柯國基先生與宏陞水電行陳健文 先生會同店街里里長陳茂己等三人到5 樓查看6 樓馬桶排 水時在5 樓聽到的聲音與在6 樓聽7 樓馬桶排水聲音有無 差異,結果三人皆認定很正常無差異。
⑸接著大家前往松緣社區中庭協調,待原告被告知結果時還 很詫異並進一步質疑說她一直感覺6 樓馬桶壓水時水流動 聲音很大,如果這樣算正常那5 摟馬桶排水時4 樓住戶也 應該聽得到,為何她曾經詢問4 樓住戶並未反映有此問題 ?
⑹經過當場人士(含原告、6 樓房東、里長、兩位水電行老 闆及社區總幹事)商量請社區總幹事黃三心連繫4 樓住戶 ,一樣地請兩位水電行老闆會同里長等三人到4 樓了解當 5 樓馬桶排水時在4 樓聽到的聲音、結果三人一致認定與 在5 、6 摟聽到的聲音大小一樣皆屬正常,且4 樓住戶也 未曾抱怨。至此原告態度才軟化,但又一直詢問兩位水電 行老闆有沒有更小聲的馬桶,適時鄰居梁太太在中庭附近 ,亦順便表達她家的馬桶水聲比本住戶大聲的看法,當兩 位水電行老闆同時說建商提供和成牌此款的馬桶已是最小 聲的,原告才同意接受此馬桶沖水的聲音屬正常的事實。 不料,日後原告竟慫恿其丈夫告知梁太太,謂梁太太雖有 正義感但請她不要插手,真是居心叵測,使梁太太深感困 擾。
⑺接著原告又當著里長及其他在場人士(6樓房東、兩位水 電行老闆及社區黃總幹事)抱怨常常聽到6 樓套房浴室洗 澡水聲,房東陳肇燦立即澄清6 樓套房屬半套跟5 樓一樣 不會用來洗澡,原告旋即改說是有聽到套房浴室發出聲響 ,但被告鮮少使用套房廁所,又何來製造噪音?鑑於澄清
馬桶的聲音,已經勞師動眾,最後證明被告6 樓現住戶無 可見這些事情純屬5 樓原告對聲音有特別的感受,與人不 同,非居住者的問題,尚且被告在第一次開庭時陳述可請 庭上調閱永和派出所警察來處理的結果。原告馬上改口不 提樓上聲音,轉而聚焦在馬桶沖水聲,而今原告已同意接 受馬桶沖水聲屬正常之事實,則何來告訴之情事。被告深 知要敦親睦鄰、和睦相處,在室內都穿拖鞋、小心翼翼也 無任意移動桌椅,甚至在椅子下方貼土墊子避免發出聲響 。偶有訪客也都穿拖鞋或打赤腳,無奈原告對聲音有獨特 的感受度,在其他鄰居皆無感覺也未反無感覺也未反映的 情況下,原告經常在晚間向警衛、警察報案,於今更甚, 以莫須有的罪名提告,不但無理且已近擾民。
⑻另針對原告補充理由狀,被告說明如下:
①有關馬桶沖水聲已在前文詳細報告,屬正常現象,只是 原告異於常人對聲音有獨特的感受度,由於常常會在夜 間聽到樓下有人惡意敲打樓板、發出巨響,吵到家人, 故小孩前往樓下僅是察看哪裡發出敲打的聲音,也沒有 任何惡意。
②被告偶有訪客也都穿拖鞋或打赤腳、無奈原告對聲音有 獨特的感受度,在其他鄰居皆無感覺反映的情況下,自 被告3 年搬進6 樓居住,原告經常在晚間向警衛、警察 報案,每當警察來按門鈴小孩皆感到非常緊張、害怕與 不安,另外常常會在夜間聽到樓下有人惡意敲打樓板, 發出巨響,吵到家人心神不寧、難以入眠,致小女周珈 卉於99年罹患偏頭痛的疾病,目前尚未痊癒,使一家人 反成受害者,以上種種陳述之事實已造成被告的困擾, 至於原告抱怨腳步聲、講話吵雜聲、開衣櫃聲等事項, 是否超越一般人忍受程度,也無從證明,是否如同抽水 馬桶沖水聲一樣,只是原告個人因素所致。
③至於深夜小孩有朋友來訪,被告已在事後訓誡小孩、當 知有所收斂,而被告於98年之前亦租屋在同一社區別棟 的房子多年,一樣的生活、一樣的有訪客、一樣的教養 訓誡小孩,皆未曾被鄰居抱怨腳步聲、講話吵雜聲, 該 期間也未曾聽到樓下有敲打的聲音。
④有關原告之前與房東陳肇燦間之糾紛,於兩造和解後, 原告反悔再提告,並已於94年7 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437號判決)與被告完 全無關,實屬張冠李戴,令人不解,而原告與房東的訴 訟於判決完畢後,原告繼續以莫須有理由欲羅織罪名, 接連控告房東,如此行徑實非常人所為,致使房東為求
清淨被迫於97年搬離。
⑼被告只是一介承租戶與原告無冤無仇,平日為三餐打拼 獨力撫養小孩,相當勞累,只因租屋住在原告樓上,就 要遭受5 原告無理取鬧、干預個人家庭生活,實感身心 疲憊,故請庭上發揮菩薩精神,秉持公平正義,化解原 告心中疑惑,不要在此問題上聚焦打轉,讓被告專心為 生活奮鬥,回歸清淨的生活。
(三)另就原告8 月14日補充理由狀,被告說明如下: ⑴5 月30日小女周珈卉早上6 黠多就要出門上學,上課期 間5 點40分起床梳洗乃屬正常作息,同時8 月14日答辯 狀已說明我們室內都穿拖鞋何來驚擾原告?難道被告的 作息都要周原告同意?
⑵6 月9 日周末小女的同學來玩,因須趕末班捷運,故怎 麼可能快要天亮才回家?再說小女當天根本沒有在凌晨 3 點買鹽酥雞之事,說話總要有憑證吧! 是否原告有什 麼心事困擾造成自己從睡夢申驚醒,還要嫁禍他人? ⑶6 月十幾號凌晨被告並沒有帶任何男的訪客回6 樓住處 ,此點小女周珈卉天天在家可以做證,真不知原告為何 信口開河,亂說一通?此說法已嚴重損害被告個人名義 ,若原告執意訴訟下去,被告只好為維護名譽提告原告 誹謗、妨害名譽。
⑷機車騎士是小兒的朋友,小兒只是被載,有何證據肯定 該騎士要故意撞原告?難道是原告個人心虛,因時時處 在恐懼中,擔心害怕所引起之疑慮?再說當時只是年輕 人要停車,也沒碰到原告,怎麼說是故意要撞她呢?再 者以原告對音感的靈敏度、不可能機車已經到身邊才感 覺到吧!
⑸6 月27日凌展聽到小兒子回家的腳步聲! 那請問原告是 為哪樁事為這麼晚還不睡覺,居然知道樓上有人回家? 難道有規定深夜不得回家、在家裡看電視、走動?原告 能提出腳步、電視聲已經超出法定標準嗎?依了解聲音 也會往上傳的,如超出一般人可忍受的程度那為何樓上 7 樓住戶及同層對門住戶從未反應呢?如果警察有來那 可請問警察電視聲音真的大到會吵到樓下的人嗎? ⑹7 月8 日凌晨被告管教兒子聲音或許較大聲,但並沒有 如原告所說的有摔東西,隔日被告向總幹事說抱歉造成 他的困擾,他也知道偶爾訓誡小孩,乃人之常情是可以 被理解的。
⑺7 月4 日上午在永和調解會,由於原告斷章取義先告狀 說我無緣無故就罵她" 不得好死" 被告立即澄清實際情
形以致雙方說話都很大聲怎麼說是罵呢?而被告也沒看 到有什麼外面的人進來查看啊!
⑻6 月30日房東請宏陞水電行老闆是要查看6 樓兩個馬桶 有沒有問題,結果老闆也願意證明兩個馬桶皆正常,而 7 月2 日下午4 點過後,房東再請里長陳茂己先生一另 拜託現任社區總幹事黃三心、鄰居13號1 樓梁太太(姜 宜淑) 及另一位梁太太熟識的熱口鄰居( 周招娥說是郭 小姐) 也、好奇心才一起到6 樓去做現場見證,會同勘 驗抽水馬桶的聲音,結果大家都認定一切正常無異狀, 梁太太甚至還強調她家的馬桶水聲比較大聲,同時小女 周珈卉在房間故意拉開衣櫃,在場人士皆無人感覺有聲 音。房東本想請他們一起出席7 月4 日上午的調解會勸 勸原告讓她暸解我們馬桶及其他作息的聲音都是正常的 ,不知梁太太是不想當面面對原告還是臨時有事,孰料 屆時只有里長出席調解會,不管怎樣,後來不是在原告 要球下請兩位水電行老闆及里長等三人在該日下午到4. 5、6 、7 樓去比較馬桶沖水聲, 結果聲音不都是一 樣屬正常嗎?至於周招娥說:" 郭小姐不知何事就叫她 見證" ,不管原告怎麼重點是郭小姐到6 樓聽到、看到 的結果是不是都正常呢?若郭小姐及梁太太願意出庭當 證人,那請法官可當面問清楚。
⑼至於鄰居梁太太有沒有叫我寫說:(7 月4 日之後周招 娥的先生告知梁太太,謂梁太太雖有正義感但請她不要 插寺之事梁太太跟誰說並不重要,但重要的是原告為何 叫她先生沒事去找梁太太?原告應該說清楚她的先生怎 麼會無緣無故的登門造訪梁太太?難不成會去謝謝梁太 太說實話?此點只是重覆原告的論調,被告在前面已數 次澄清。唯原告要求房東告訴被告少在三更半夜使用廁 所,此點有誰願意沒事就上廁所,若有生理之需要是任 何人都無法控制的,至於洗澡也是有需要才會洗啊各等 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 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所謂相當 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 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 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 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 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自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 關係,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772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
依證人即被告房東陳肇燦到庭結證稱:「我是被告的房東 。我認為兩造的問題很難改善,我之前會搬走就是因為原 告認為我太吵走路聲音太大等,我已盡力改善很憂鬱後來 受不了搬走,沒想到換壹個人也是一樣,我只認為對被告 很抱歉,我已考慮將房子賣掉,我認為原告心態要改變。 上次因為有調解會,所以我去找水電工來看,他去看了之 後認為正常,後來我也跟里長等人去兩造家見證壓水聲音 ,但發現水聲正常,也到4、5、6、7樓分2層為單位測試 聲音都一樣,原告同樓層的住戶也沒有抗議水聲太大,只 是不想招惹原告而已。」等語,參以證人即曾至現場測試 馬桶沖水音量之水電師父陳健文亦到庭結證稱:「(當地 里長你是否認識,並跟里長一起去兩造家?)我跟里長等 共三人有去過兩造家,是原告及他先生及總幹事去樓上壓 馬桶,我和另一位水電工在測試聽到沖水的情形,聲音是 正常的。」、「(證人當天有無聽到沖水很大聲?)確實 有聽到聲音,但是原告當時說晚上的聲音會更大聲。我有 去原告家裡去浴室聽沖水聲,我聽到的聲音認為是正常的 沒有比較大聲,並且有跟原告解釋聲音須以分貝計算。」 、「(有無聲的衛浴設備?)沒有這種設備,被告住家採 用設備的已經是最靜音的了。」各等語,尚難認被告使用 馬桶時之沖水音量與原告之頭痛及暈眩等有何相當因果關 係。至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調取轄區警員處 理兩造間妨害安寧事件相關紀錄固記載:勸導改善或勸導 降低音量各等語,此有該局101年6月19日新北警永刑字第 1014011777號函在卷可稽,惟亦難遽認原告之頭痛及暈眩 即與被告之上開行為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0000元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