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原 告 己○○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蔡碧仲律師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乙○○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 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凌氤中 複 代理 人 劉道智 被 告 戊○○ 丁○○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榮村律師 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之聲明確認原告就:㈠被告乙○○所有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八六六地號土地內,如附圖(即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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