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1年度,1990號
PCEV,101,板小,1990,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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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990號
原   告 李榮耀
被   告 郭中正
訴訟代理人 朱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 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單純發生不法行為結果之地不包括在 內。(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立法理由、最高法院56年台 抗字第369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11月16日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3號研討結果參照)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78巷12號4樓,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然其所經營之正億 汽車商行係設在臺北市○○區○○路701號1樓,有原告起訴 狀及被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兩造書狀所載原告於100年 至被告上開汽車商行修理冷氣等語,則本件被告如有侵權行 為,亦係發生在其上開營業所,是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被告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自屬適法,應 予准許。至原告主張駕車行經新北市○○區○○路2段,被 告所裝橡膠套破裂使冷氣不能使用,認侵權行為地係該地點 云云,依前開說明,該地點僅係單純發生不法行為結果之地 ,尚非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所謂「行為地」,本院無從 因此取得管轄權,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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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