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1年度,1952號
PCEV,101,板小,1952,201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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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1952號
原   告 台灣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欽生
訴訟代理人 劉雅尹
被   告 華威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鴻
訴訟代理人 周敬鎔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1952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上午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1日簽訂油污陰井 保養施工合約書,委由原告就其設於新北市○○區○○路2 段351號8樓之9之餐廳提供廚房油脂管路投菌保養之服務, 約定保養服務費每月新台幣(下同)2500元,合約期限自 100年6月1日起至101年5月31日止。詎料被告自100年7月起 即未給付保養服務費,截至101年3月31日止已積欠原告服務 費2萬元未付。迭經原告催索,惟被告卻置之不理。為此爰 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2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三、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油污陰井保養施工合約書、 律師函及回執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所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僅抽象陳稱系爭債務尚有糾葛,既



未提出書面或到庭為具體答辯或陳述,異議理由自不足以對 抗原告,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本件101年10月19日庭 期通知業經被告法定代理人配偶於101年9月14日收受,有送 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被告法定代理人並於101年9月19日具 狀請假,本院函復被告得委任知悉事件內容之受僱人(原受 任人周敬鎔亦可代理)或親屬代理出庭辯論,該函亦經被告 法定代理人配偶於101年9月24日收受,亦有送達證書1件附 卷可稽,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 論,尚屬無據,併予敘明。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之翌日(即101年6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六、本判決第1項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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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威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