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嘉秩字第七六號
移 送機 關 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嘉市警一刑秩字第
四三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在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晚上九點三十分左右。(二)地點:嘉義市○○街七十七號「比佛利汽車旅館」三0三室。(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右列事實,有下列的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在警察局接受訊問時,所說的自白。(二)證人黃博華在警察局所說的證詞。
(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
三、查扣的保險套(已經用過)不是被移送人所有,而是汽車旅館提供給房客使用, 故不必沒入。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