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鄧炳辰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律師
被 告 駿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萍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冠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2月6 日下午3 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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