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898號原 告 林忠男訴訟代理人 王培奇被 告 莊賢崧 李林素真 游國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1月26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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