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1898號
PCEV,100,板簡,1898,2012102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898號
原   告 林忠男
訴訟代理人 王培奇
被   告 莊賢崧
      李林素真
      游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1月26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