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2078號
TPAA,101,裁,2078,201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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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078號
聲 請 人 李張招鳳
 李有民
 李明慶
 李明康
 李明君
 李明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8月11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9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 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 ,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 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 ,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 5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經本院88年度裁字第147號裁 定(下稱原裁定)確定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 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 次即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958號再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 查原裁定係於民國88年2月5日確定,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表在 卷可稽。聲請人於100年9月13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距 原裁定確定時,已逾5年,依前開規定,顯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沈 應 南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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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