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2033號
TPAA,101,裁,2033,201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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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033號
上 訴 人 覺修宮
代 表 人 駱錫賢
被 上訴 人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通榮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
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 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其違 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忠 仁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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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