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賴伯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力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一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