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假扣押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1年度,1104號
TPSV,101,台聲,1104,20121018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盧雅莉
      陳宥良
      吳榮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
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二五八號),提起再抗告,聲
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再抗告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再抗告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關於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一年度抗字第二五八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無資力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v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