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1年度,804號
TPSV,101,台抗,804,201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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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四號
抗 告 人 陳寬銐
上列抗告人因與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
(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九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迄一○一年七月十二日止,尚未據補正,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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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