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1年度,1770號
TPSV,101,台上,1770,20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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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
上 訴 人 李柏壯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被 上訴 人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南田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年九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
○年度建上字第四九號),提起上訴後,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既不得調查事實,則在第三審自不許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其於三審上訴後,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訴理由更正狀始請求「(被上訴人)確實依循公平、誠信交易原則、協同上訴人完整、完善辦理本案交易標的建物移轉登記及交屋事宜」部分,核屬於第三審為訴之追加,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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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