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司調字,106年度,85號
FSEV,106,鳳司調,85,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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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調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慕里間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慕里尚積欠聲請人借款未清償,經 查相對人對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有保險契 約,為保全聲請人之債權,爰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與第三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有解約金債權存在。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張慕里與第三 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有解約金債權存在,以實現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然 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 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是本件調解之聲請, 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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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