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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1年度,613號
STEV,101,店補,613,201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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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13號
原 告 富甲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薛清元
訴訟代理人 劉眉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源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27,8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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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