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1年度,612號
STEV,101,店補,612,201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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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12號
原 告 簡進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淑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6,9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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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