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1年度,667號
STEV,101,店簡,667,2012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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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667號
上 訴 人 林澤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賴美蓉即中日當舖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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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