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消簡字,101年度,1號
STEV,101,店消簡,1,201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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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消簡字第1號
原   告 張健生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
訴訟代理人 嚴溢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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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